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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椒福湿地福利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6-09-30 】
请销假制度及审批权限
1、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假期满后,如期返校销假。
2、如有特殊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可电话请假。
3、婚假、产假有个人提供相关证明给院计生办,计生办审核后出具婚、产假证明一式三份,一份个人留存,另两份分别报备所在部门和组织人事部,执行国家相关假期。
4、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去世,丧假五天(不含路途)。
5、病假三天以内的,由卫生所或社区医院出具诊断处理意见。四天以上的由市级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6、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四天至十天的,经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或联系)院领导批准;十一天以上的,还要经院长或书记批准。
      中层副职请假在两天以内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院领导批准;超过一周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或书记批准。
      中层正职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二至三天的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或书记批准;四天及以上的,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由院长或书记批准。
7、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
考勤的办法及要求
1、各部门的考勤实行签到、签退登记制度。工作人员上班以后准时签到,下班前按时签退,考勤要求本人准时登记到校时间和离校时间,不准代签和补签。缺勤人员在上班二小时后由部门领导在其名下注明缺勤的是由,未请假的应注明“旷工”的字样。
2、为方便统一掌握尺度,对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作如下界定:
⑴无正当理由,晚到或早走10分钟以上者,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⑵凡因迟到或早退造成半天工作时间不足二小时的,按旷工半天处理;全天累计工作时间不足四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当月迟到、早退累计达五次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⑶没有完备的请销假手续,而缺勤者,按实际天数记为“旷工”。
⑷专职教师当天该上的课未上,该参加的集体活动未参加,应按一天旷工处理;一周内有授课任务未履行请假手续未上课,又未参加集体活动者,应按七天旷工处理。
⑸连续请假时间超过一周以上的,“双休日”应视为请假时间;旷工时间超过一周以上的,“双休日”应视为旷工时间。
假期待遇及违纪处理
1、教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婚假、产假、丧假期间,财政工资照发,按日扣发行政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工伤住院治疗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日行政奖励绩效工资=月行政奖励绩效工资/30)
2、事假每天扣发奖励绩效工资的十分之一;当月超过十天的,扣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不足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超过6个月者,超过的天数停发全部工资。
3、病假每天扣发当月奖励绩效工资的二十分之一;当月超过二十天的不发奖励绩效工资。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者,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由单位研究给与一定的照顾,发70%以上的标准工资。
4、为了休病假而开假病假证明和小病大养的,对其要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要停发全部工资,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5、记为“旷工”者,每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二分之一,“旷工”三天以上者,从第三天起按超过的天数扣发当月日平均工资。
本制度自2016年4月1日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