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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6-23 】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教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教学改革,突出学院内涵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高职教育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我院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管理办法。
       一、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
     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是由具有核心职业技能教师负责并带领一个教学团队,配备必须的教学实训设备,“教、学、做、研”一体化教室组成的教学基本单位,是以专业培养目标为核心,围绕一种或几种核心职业技能进行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以教师工作室为基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现有以专业为基本单位的人才培养模式在我院并存,有条件的专业要以前者为重点进行探索。
      二、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的建设内容
      1、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要秉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原则,突出“做中学、学中做”,强化符合高职教育教学特点要求的实践性和职业性,促进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2、教师工作室建设必须以专业为基础,二者培养目标必须一致;
      3、教师工作室要围绕专业培养目标,制定符合职业教育特点,能满足区域经济发展对技能型人才需求,适合“教、学、做、研”一体的教学方案和课程标准。在职业技能培养上要求注重精,不求全,密切和地方产业链相对接;在课程设置上要求理论服务实践,够用为度;在教学模式上要“做中学、学中做”;在实践操作上要求熟练掌握技能并与就业岗位对接;在就业方面要求考核就业岗位与培养目标对口率;在人才培养质量上要具有体现学生掌握职业技能的载体和得到社会认可的载体;
      4、教师工作室教学团队的建设要以创建专业技能示范团队为目标。教师工作室任务要由一个教学团队承担,一般不超过5人,负责人承担专业培养目标针对岗位(群)的核心职业技能培养,其他成员负责承担支撑专业培养目标针对岗位(群)核心职业技能的辅助职业技能培养。
      三、教师工作室负责人职责
     1、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对核心职业技能的要求建设工作室;
     2、履行对本专业人才培养的职责,承担本工作室核心职业技能的实训课、理论课;
     3、负责本工作室师资队伍建设,组阁教学团队;
     4、负责设计本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方案;
     5、负责带领本工作室教学团队设计课程体系;
     6、负责制定与产业、行业或企业标准对接的课程标准,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其它核心职业能力课程标准和辅助职业能力课程标准;
     7、负责本工作室实践教学体系的设计,以及与之配套的实训设备的配备,并监督、检查本工作室承担的所有实训环节;
     8、负责本工作室的管理、使用,并制定本工作室的管理办法;
     9、根据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评价指标,负责本工作室教学质量的管控;
     10、负责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企业提供的实习岗位必须与本工作室培养目标指向的工作岗位一致;
     11、负责安排本工作室学生实习,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
      四、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评价指标
     1、工作室专业培养目标需定位明确,具体到岗位或岗位群,人才培养标准需满足企业需要;专业技能明确具体,和就业岗位相对应;
     2、采用“做中学、学中做”的教学模式,设置的课程要和专业技能培养目标相对应,有和产业、行业或企业标准相对接的课程标准;
     3、具备实训条件,有实训课程标准,编写有学生实训手册;实训场所及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能满足学生实训;
     4、能够为学生实习提供与培养目标指向的就业岗位一致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学生能够胜任顶岗实习工作岗位;在培养目标指向的工作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比例≧80%;
     5、编写有学生实习指导书,要求有能体现顶岗实习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过程及成果的载体;
     6、在培养目标指向的工作岗位就业的学生比例≧70%;
     7、具有体现职业技能培养效果和社会认可的载体。
     五、教师工作室人员的待遇
     1、教师工作室负责人:教师工作室负责人带领教学团队履行了规定的职责,经院、系两级督导评估有效完成了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评价指标,工作室培养的学生人数每届不超过60人的,教学绩效奖励享受院中层干部副职同等待遇;工作室培养的学生人数每届超过60人的、不满90人的负责人教学绩效奖励享受院中层干部正职同等待遇。在本工作室承担规定的教学任务不再另计报酬,另承担的其他教学工作绩效奖励按学院规定执行;
     2、教师工作室团队承担其它相应职业技能课程的教师,教学绩效奖励按学院规定执行。具备相应职业技能并承担实训工作,达到要求的,由工作室负责人提请,经院、系两级督导评估达到标准的,教学绩效奖励在规定标准上提高30%;
     3、教师工作室开发的产品或转让的技术或为企业、社会服务产生的经济效益,80%归工作室支配,20%上交学院,用于全院工作室建设;由学院提供原材料或元器件生产的,要上交成本费用;
     4、上述人员不再承担工作室任务或评估达不到标准时,相应待遇即时取消。
     5、上述人员在职称评、聘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六、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的命名
本办法所称工作室可以以某教师+工作室、专业名称+某教师+工作室或专业名称+某教师团队+工作室冠名。
     七、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的设立
     1、教师工作室建设领导小组
    组长:院长  
    成员:教务处 组织人事处 财务处 申请人部门等系部负责人
     2、教师工作室审批程序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交建设方案→领导小组审核→答辩→批准→建设→验收→命名→兑现报酬
     3、设立工作室要求学生人数原则上以每届45名为起点,一般每届不超过90名;学生人数较多的可以申请设立多个工作室。
     八、教师工作室人才培养模式的取消
学院对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三年一评估。院、系两级督导对教师工作室工作进行日常督导和检查,发现不达标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报教师工作室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命名,并取消相应待遇。
     九、本管理办法由教师工作室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